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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桃视频 人才引进与培养暂行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8-06-05 15:08    浏览次数:
第一章 总    则
第一条 为加强红桃视频 队伍建设,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,推动各项事业快速发展,根据红桃视频 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红桃视频 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。

第二章 适用范围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桃视频 高级人才(博士或高级职称人员)引进及所有在编人员岗前培训、参加专业学术会议、业务进修、专业培训班学习、下工厂进行专业实训、攻读专业学位、进行国内学者访问或博士后工作等情况。

第三章 基本规定
第三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,红桃视频 积极争取人才引进名额,广泛宣传,加强联系,努力引进优秀博士或有潜力的学术带头人;为提升教师员工业务素质,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,红桃视频 支持本院教职工参加专业学术会议、业务进修、外出访问和攻读学位。
第四条  涉及本规定人员和需要引进人才的系室须按程序提出书面申请,妥善安排承担的教学、科研和管理等业务工作。红桃视频 对提交的申请及时进行研究,具体安排由红桃视频 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研究决定。
第五条  涉及本规定进行师资培养的人员须完成第六章规定的要求,并按相关规定报销有关费用。

第四章 申请条件
第六条  没有获得教师资格的新进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,培训按红桃视频 计划进行,无需申请。
第七条  人才引进严格按照红桃视频 有关规定进行面试,并根据专业需求择优录用;符合第三章规定的培养提高人员可以根据红桃视频 计划申请外出进修、下工厂进行专业实训或参加短期培训班,从事新上专业课程或弱势学科课程教学者优先。在红桃视频 工作满2年以上的副教授、博士及其以上人员可以申请做访问学者。
第八条  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及博士后工作的申请条件按红桃视频 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五章 审批程序
第九条  需要引进人才的系室,需要在年初的年度计划中向红桃视频 提出人才引进计划;涉及本规定的培养提高人员须提前三个月向所在系、室提交书面申请,系、室主任须向院主管领导提交申请。提交红桃视频 的申请由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,经主管院长签字后办理相关手续。不经审批而擅自外出者,红桃视频 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,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解聘。

第六章 管理要求
第十条  涉及本规定的人员须按要求与红桃视频 签订相关合同,红桃视频 有合同要求的还须与红桃视频 签订合同,并按合同规定进行管理。
第十一条  新引进人员由红桃视频 分配至各系室,由系室分配教学任务;新引进人员自由选择科研方向,并加入相应科研团队;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应遵守所在单位或红桃视频 的管理规定。进修学习一年以内者,每学期至少完成2门主修课程和2-3门相关专业选修课,成绩良好,取得进修合格证书;参加短期培训班学习者应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并取得良好成绩,取得培训合格证明;到企业进行实训,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,实训人员应保守企业秘密,学习相关产品加工过程和管理措施,取得单位实训和评价证明;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时间不能超过3年,攻读期间不能影响红桃视频 教学工作,学习结束必须取得学位证书;教师资格岗前培训按红桃视频 计划要求进行。
第十二条  外出进修人员学习结束后须向红桃视频 提交学习成绩单,汇报学习心得和学习单位的基本情况;博士、博士后和访问学者回校后要做一次专题学术报告。

第七章 工资待遇和费用报销
第十三条  新引进人员除享受红桃视频 规定的待遇外,红桃视频 给予每人5万元的科研启动费用;在没有分配到住房的情况下,红桃视频 每人每月支持500元的租房补贴(具体支付方式由红桃视频 研究决定);对于新引进人员科研急需的小额专业仪器设备,红桃视频 给予优先支持。
第十四条  进行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培训班学习,工资待遇正常,培训费及差旅费按红桃视频 出差报销管理办法执行。
第十五条  一年以内进修学习或企业实训,工资待遇正常,红桃视频 报销全部学费、符合规定的住宿费和交通费;市内进修学习限报公交费(出租车除外),不报销住宿费。
第十六条  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学费由红桃视频 和个人各承担50%。从报到之日起基本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常发放三年,报销符合规定的住宿费和每年两次往返交通费(飞机票除外);完成岗位任务者岗位津贴等正常发放,其他待遇按红桃视频 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七条  外出进修学习者考勤奖的发放按红桃视频 院文[2006]2号“关于加强考勤管理的若干规定”执行。
第十八条  做访问学者或博士后工作,按红桃视频 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九条  没有达到第六章规定要求者,进修、学习等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;特殊情况由红桃视频 党政联席会研究后决定。
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条  本管理办法与红桃视频 有关规定相矛盾者按红桃视频 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 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,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